快速导航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5  点击量:
 唐工办字〔20117

 

唐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

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

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

   

 

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省总《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非工伤意外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是省总工会为广大会员群众免费提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省总工会对广大职工的关爱。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并掌握《实施办法》的各项条款规定,及时做好出险会员的申报、审核、救助工作,维护出险会员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明确保障对象

首个保障期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唐山市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人员和201012月底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在档人员。

三、规范工作程序

此项工作由各单位医疗互助办事处及代办点负责。各单位将出险会员申报资料报到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在收到经申报单位初审并附《审查意见》的完整申请资料后,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省职工服务中心。

四、广泛深入宣传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各种宣传阵地,依托社会主流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介绍。要运用刊物、印发宣传单、设立宣传站,企业厂务公开栏及各种宣传栏、厂报厂刊等方式,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系列宣传活动,把两项免费保障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职工(会员)的受益之处宣传到全体职工和工会会员,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附件: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唐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工会工作  职工生活  免费保障实施办法  转发  通知

唐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212日印

                                              (共75份)


 

 

河北省总工会文件

 

冀工发〔201030

 

 

河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

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各对口单位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更好地为基层、为广大会员群众服务,省总工会决定从2011年起为我省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免费保障,保障对象暂定为参加“一日捐”(含“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捐款工会会员和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现将《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并尽快掌握《实施办法》的各项条款规定,及时做好出险会员的申报、审核、救助工作,维护出险会员的利益,把这项好事办好办实。具体工作暂由各级工会保障工作部门(或帮扶中心)承担,人员不足的,应及时充实工作人员,并保证相应工作经费。向省总申报此项救助,由设区市级工会负责。

省总将于12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两项免费保障的宣传活动。各级工会要抓紧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积极联合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并运用工会网站、刊物、印发宣传单、设立宣传站,企业厂务公开栏及各种宣传栏、厂报厂刊、局域网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系列宣传活动,把两项免费保障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职工(会员)的受益之处宣传到全体职工和工会会员,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开展“一日捐”和“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各设区市、产业工会、对口单位,请于20101231日前完成对参加“一日捐”捐款和“大病医疗互助”活动职工资料的核实工作,并将捐款职工名册(电子或纸质文档均可)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职工服务中心)。两项免费保障首个保障期的保障对象以上报的名册和今年12月底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在档人员为准。

《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和《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救助金申请表》可在河北工会网(http.//www.hebgh.org/)下载。

 

河北省总工会

20101129


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

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20101029日省总十一届第42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服务工会会员,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省总工会决定免费为我省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免费保障。实施办法暂定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为鼓励广大会员发扬互助互济精神,本办法保障对象暂定为参加“一日捐”(含“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捐款工会会员和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

二、保障范围
    1
、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保障;
    2
、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为一年,即每年11日至1231日。

四、保障经费
    保障经费由河北省总工会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五、保障责任
    1
、在保障期内,作为保障对象的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救助比例表》标准支付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为10000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救助标准为20000元。
    2
、在保障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救助金6000元。

3、享受上述保障的工会会员,不影响其依据所在设区市、产业、单位的“一日捐”(医疗互助)活动救助细则享受有关救助的权利;也不影响其因购买商业保险所享有的理赔权益。
    
六、申请救助所需资料
   
(一)申请非工伤意外身故、伤残救助金所需资料
    1
、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
、出险工会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
“一日捐”活动捐款(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收据的复印件;是入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的,市、县工会出具证明;
    3
、由被保障人(或其监护人、身故者的继承人)签名的救助金领取申请书;
    4
、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工会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省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5
、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有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
、会员在外地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事发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7、市、县级工会审查意见(须由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家财火灾损失救助金所需资料
    1
、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
、出险工会会员身份证、工会会员证、
“一日捐”活动捐款(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收据的复印件;是入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的,市、县工会出具证明;
    3
、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申请书;
    4
、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5
、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
、如遇特殊情况,消防部门不能出具《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的,需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计算救助金。

1《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中明确列出下列物品受损的:①电视机、电脑,损失金额按每件500元计;②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抽油烟机、电热水器,损失金额按每件300元计;③衣柜(套)、沙发(套)、床(件),损失金额按每件(套)200元计;
    (2)
《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列出的上述物品外,《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过火面积每超过5平方米,损失金额按500元计。

上述(1)、(2)各项累计计算救助金额。

7、市、县级工会审查意见(须由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七、申请救助程序及救助金支付
    1、以各设区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对口单位工会为申报单位,将出险工会会员申报资料报到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
    2
、省职工服务中心在收到经申报单位初审并附《审查意见》的完整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由省总保障工作部暨省职工服务中心做出救助决定,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支付救助金。
    3
、出险工会会员也可直接拨打12351服务热线报案,由省职工服务中心协调各级工会办理救助手续。
  
 八、除外责任
    1、因疾病或工伤造成死亡、伤残的;
    2
、因违法犯罪或酗酒等故意行为造成死亡、伤残的;
    3
、因战争、暴乱、地震等造成死亡、伤残的;
    4
、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
    5
、会员家庭遭受火灾不及时报案,造成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九、条款解释
    1、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人身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工会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2
、家庭是指工会会员居住的地方(不含职工集体宿舍);家庭财产是指工会会员家庭遭受火灾造成房体、设备、财产损失;同一火灾地点只能领取一份救助金(如家庭成员均为本办法
保障对象,只能由一人申报领取一份救助金)。
    3
、家庭火灾财产损失救助金保障范围,为工会会员所在设区市范围内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遭受的火灾损失(含租住公房或租住他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如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本办法
保障对象的,出险只能由承租人或出租人一方的被保障人申报领取救助金)。
    4
、本办法保障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免除保障责任:
  
1)在保障责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其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会员关系转至省外,从转出之日起免除保障责任;
  
2)自然死亡或因本办法所列之外原因非自然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免除保障责任;
  
3)凡依本办法申领了保障救助金后,又享受国家工伤待遇者,应退回已支付的救助金。
  
4)出险会员自出险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救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5、本办法由河北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简表

附件2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救助比例表

    附件3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救助金申请表


 

 

主题词:保障工作  职工生活  免费保障  办法  通知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1129

                                       (共印350份)

版权所有: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冀ICP备字10014572号 开发维护: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大学城渤海大道25号 邮政编码:063200  电话:03158832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