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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9  点击量:
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全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与立案
1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须有一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5、提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准确地填写在大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用纸上。
6、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提案范围
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予立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教学、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我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或无权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问题;
(3)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对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全部提案处理结果要向代表或主席团报告,对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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